外科病症——直肠脱垂
【概述】
直肠脱垂是指直肠粘膜、肛管、直肠和部份乙状结肠向下移位,脱出于肛外的一种慢性疾病。以大便时直肠粘膜脱出,下腹坠痛,便之不净;重者可发生直肠粘膜充血、水肿、溃疡、出血等为主要临床表现。其脱垂程度可分为三度。
中医学称此为脱肛,认为多因气血不足、气虚下陷、温热下注大肠等所致。
针灸治疗本病,在唐《千金翼方》、宋《针灸资生经》乃至明《类经图翼》、《医学纲目》等均有记载,且以灸治为主。现代报道,始见于1957年[1]。至六十年代,出现多病例的临床资料,并应用电针治疗。七十年代,有关文献不多,有以穴位敷贴加针刺取效的。近十年余年来,治疗直肠脱垂的文章有所增加,内容则以治小儿脱肛为主,这也较符合临床实际。
【治疗】
针灸
(一)取穴
主穴:分2组。1、长强、承山、大肠俞、气海俞。2、百会、次髎。
(二)治法
第一组穴用于针刺,第二组穴用于艾灸。每次取2~3穴,穴位可轮用。针刺得气后,留针20~30分钟,艾条作回旋灸,每穴20分钟,每日1次,7次为一疗程,疗程间隔3~5天。
(三)疗效评价
以上法共治62例,结果痊愈27例,显效30例,有效5例,其总有效率为100%[1]。
体针
(一)取穴
主穴:长强、会阳。
配穴:承山、百会。
(二)治法
主穴均取,配穴每次加1个。长强穴,从尾骨尖凹陷处进针,针尖向上与骶骨平行刺入1.5寸,会阳穴针尖向内刺1.5寸,快速进针后,紧按慢提9次;配穴用弱刺激,缓慢捻转4~5次。留针20分钟。每日1次,6次为一疗程。
(三)疗效评价
以上法共治88例,均为小儿患者,结果治愈81例,显效2例,有效1例,无效4例,其总有效率为95.5%[2,3]。
艾灸
(一)取穴
主穴:百会、长强。
配穴:大肠俞、上巨虚、脾俞、肾俞、气海、关元。
(二)治法
分二法。一为艾条灸,一为隔姜灸。如为艾条灸,主穴每次必取,配穴2~3个,轮流取用。将艾卷点燃后,对准穴位,距离约3~5厘米,以患者感温热而不灼烫为度。百会穴施灸时,可用左手分开头发,以暴露穴位,食、中指置于施灸穴位两侧。一般每穴灸5~7分钟,以局部出现红晕为度。百会穴,宜在温和灸之后,再行雀啄灸5~10分钟。小儿施灸时,应注意随时调节时间和温度,以防止烫伤。上法每日1次,7天为一疗程,疗程间歇3天。
隔姜灸主要用于小儿脱肛,仅取百会一穴。令家长抱患儿正坐,医者站在后面,先以拇指揉按穴区,至有热感后,以2.5厘米厚之鲜老姜一片,贴于该穴之上。以纯艾制成绿豆大之艾炷,作隔姜施灸,如患儿觉烫,可将姜片略略提离穴位。每次灸2~4壮,每日1次,连灸3~5天。
(三)疗效评价
艾条灸治18例,结果治愈16例,有效2例,总有效率达100%[4,5];隔姜灸治疗小儿脱肛45例,亦皆收到满意效果[6,7]。
艾灸加穴位埋植
(一)取穴
主穴:百会、长强、承山。
(二)治法
患者端坐,充分暴露百会穴,以艾灸盒施灸15~20分钟,至患者自觉局部发热向下感传为度;然后令患者取俯卧位,以艾卷行雀啄条长强穴,15分钟,至肛门有向上收缩感为度。每日1次,7日为一疗程。承山双侧局部消毒、局麻,以三棱弯针将30号羊肠线植入,消毒纱布覆盖,胶布固定,20日1次。
(三)疗效评价
共治150例,结果痊愈105例,显效30例,有效9例,无效6例,总有效率为96%[8]。
艾灸加耳针
(一)取穴
主穴:百会、足三里。
配穴:取耳穴,分2组:1、心、肝;2、脾、肾(均为双侧)。
(二)治法
百会配用第一组配穴,足三里配用第二组配穴,每次取一组,两组穴位交替使用。百会、足三里用艾灸,医者手持已点燃的艾条,用雀啄法施灸,以患者自觉温热为度,每次灸20分钟。耳穴用针刺法,用0.5寸不锈钢毫针,针尖达皮下至耳软骨之间为宜,每5分钟以捻转法行针1次,留针20分钟。艾灸与针刺均为每天治疗1次,12次为一疗程,间隔5天再进行第二疗程。
(三)疗效评价
共治疗42例,痊愈32例,占76.2%;好转9例,占21.4%;无效1例,占2.4%。总有效率为97.6%[9]。
【主要参考文献】
[1]高琪瑜,针灸治疗脱肛62例观察。中国针灸 1986;6(6):6。
[2]金安德。针灸治疗儿童虚性脱肛67例。中国针灸 1985;5(6):7。
[3]文登发。针刺治疗小儿直肠脱垂21例。广西中医药 1986;9(4):48。
[4]石建民。艾灸百会、长强穴治疗小儿脱肛。黑龙江中医药 1988;(4):25。
[5]杨 森。艾条温和灸治疗脱肛。中国针灸 1989;9(5):51。
[6]王树鹏。艾炷灸百会穴治疗小儿脱肛:远期随访观察27例报告。中级医刊 1984;(1):51。
[7]周洵清,等。艾灸百会穴治疗小儿脱肛。四川中医 1987;5(1):24。
[8]夏信箴,等。艾灸配合穴位埋线治疗脱肛150例。中国针灸 1991;11(6):20。
[9]肖俊芳。艾灸加耳针治疗脱肛。针灸临床杂志 1997;13(8):33。